最高法解读《体育法》:讨薪程序明确,身份认定变复杂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了8件涉体育纠纷的民事典型案例。
出席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首次发布的8个案例涵盖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仲裁等范围,案例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等实体问题,还包括体育仲裁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程序问题。在这8个被列举的典型案例中,与足球领域相关的就是球员的讨薪问题,被明确认定其所属范畴以及申诉的主要流程——即被欠薪的球员或者工作人员,可以以欠条为据,直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一原则的确立、公布,相当于打破了球员在俱乐部退出联赛后讨薪无门的尴尬局面。
新的《体育法》还对以下三种范畴的争议进行了明确:第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第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第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
根据最高法对《体育法》的进一步解读之后,也许在足球圈内产生一个新问题:在中国足球领域的仲裁案例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被欠薪而申请仲裁为自由身,中国足协仲裁委一旦作出裁决,都是清理欠薪、裁定自由身两个请求同时出结果,但是,根据此番最高法对《体育法》的讲解,那职业足球球员申请自由身要向体育仲裁部门申请,而欠薪纠纷则需要向地方法院申请。在自由身纠纷中,只要有一方不服从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裁决,向中国体育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话,那这个身份认定的道路就非常漫长了。
球员讨薪
法律程序明确
仍需行业把关
过去很多年里,职业球员在遇到俱乐部解散,欠薪难追讨时,中国足协都以该俱乐部已解散,因此不算属下会员协会,不在自身监察管理范围内为由,让职业球员追讨无门,无法追回欠薪。此番最高法院对于调整后明确了管理范畴的《体育法》进行了解读后,被欠薪的球员便可以重新去跟欠薪的俱乐部论理了。只要球员在被拖欠工资长达一个赛季后,在同一年度已经正式提起过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哪怕当时被驳回或者以不在法院管辖范畴为由拒绝受理的,基本都能够在《体育法》新的法规框架内重新递交诉状,比如说上个赛季解散的一些球队,基本都与各自的球员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薪资纠纷,搁以前,只要是俱乐部解散了,球员就再也无法追回薪水了,但在《体育法》框架内、尤其是最高法专门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后,球员追讨无门、解散俱乐部抵赖不承认欠薪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但是,也不意味着球员就能够追回全部欠薪。球员的诉状被法院受理,哪怕最后是打赢了欠薪官司,但因为欠薪俱乐部名下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球员胜诉后也一样只能从精神上得到安慰。典型的案例是:前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解散后,部分被欠薪的球员集体向地方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江苏苏宁俱乐部返还欠薪,然而事实却是,尽管法院受理了,球员被拖欠的薪水也被认可了,算是球员们普遍打赢了官司,但因为江苏苏宁俱乐部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江苏苏宁俱乐部与苏宁集团的所有账目往来皆为借贷关系,即苏宁集团借钱给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用于经营,因此足球俱乐部名下皆为负资产,怎么执行?从苏宁足球俱乐部的案例中反映出的一个现实是,有部分私企在准备进入足球俱乐部之际,就为将来的离场做好了准备,即俱乐部可以成为被告,可以败诉,但是资产为负,因此极易脱壳,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成为白纸。因此,从最高法此次公开解读涉体育典型案例的举动看,国家已为球员讨薪打造了一条法律通道,但在“打地基”这一块,却需要靠中国足协来完善,否则,未来有可能演变为一大社会难题。
比如说,将来如何有效避免俱乐部过把瘾就死,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欠薪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局面,这个肯定要从“入场仪式”的行业管理作为源头抓起。中国足协应该在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方面约束俱乐部,比如让俱乐部与其母体投资方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人形成法律责任连带关系,即对俱乐部的欠薪、欠债,母体企业是有赔偿责任的,这样才能刹住随意离场之风。
也许有人担心,如果这样约束俱乐部及其投资人,估计就不会有企业想投资足球了。但在本报看来,这类担忧完全不必,一方面是,规则漏洞必须及早堵住,否则,多几个苏宁足球俱乐部这类案例,那不但中国足球圈,整个社会层面都可能一地鸡毛,另一方面,中国诚信的企业毕竟是占多数,而且现在整个行业的薪资都降下来了,更加理性了,所以未来如此约束并不存在对企业有重大伤害。只要企业诚信投资足球,理性经营,就不会对承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抵触,除非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逃跑路线。
身份认定
自由身裁决更难
足协等待实施细则
近几个赛季以来,中国足球圈由于欠薪普遍,如果按照足球行业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际足联的球员身份以及转会条例来套的话,差不多90%的职业球员都是自由身了。有能力寻找下家的就直接向中国足协申请仲裁,没有能力的就直接退役了,中国足球会因此倒退多少年?在这样的“非常时期”,为了在窗口期追赶进度,中国足协仲裁委加班加点审核材料,确保了绝大多数球员都能在窗口期前或者中期拿到自由身份证明,从而踢上球。
球员的讨薪之路是漫长的,这个用准入制度来“迫使”各俱乐部还钱也是清理欠薪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沿用至今,尽管也显露了一些弊端,但是不管怎么说,纠纷都是在同一个部门也就是在中国足协仲裁委进行解决,属于短平快。但是在新的《体育法》框架内,意味着可能会出现另一种场面。
如前所述,解决欠薪纠纷需向地方法院申请,而职业球员的自由身认定则要向体育仲裁部门申请。对于前者,流程相对简单明确,而后者则复杂了。
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即是否可以先在行业内进行相关裁决,如果双方或一方不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申诉,还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和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诉,目前中国足协方面也在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根据《体育法》规定的第一条“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这里面涉及对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产生的纠纷,而这个禁赛处罚在足球领域是时常有发生的,比如说球员在场上有非体育道德行为就有可能被禁赛一段时间,《体育法》赋予了相关被禁赛人员的上诉权力,那么,在被禁赛人员上诉期间,他的参赛资格是禁还是不禁?因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足球比赛的一个赛季是有时间限制的,赛事进程是不等人的,所以,《体育法》的这条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该如何落实,该怎么执行。
除了禁赛以外,有关球员的身份认定也可能因时间差产生新的纠纷。对于球员的身份认定,纠纷双方是可以向中国足协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向体育仲裁部门上诉。假定这个裁决结果是在转会窗口期开始前,或者窗口期间内出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在28天内,被裁决对象有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也就是说这里面有28天的时间,要知道,整个夏季转会窗口才31天,假设某俱乐部不想放球员走,完全可以在压哨时间提交上诉申请,一旦进入这样的流程,该球员是没有办法拿着中国足协的裁决书进行重新注册的。
中国足协注册办也认真研究了新的法规政策,基本上,他们在裁决结果出来后的28天内,也就是上诉权没有过期的时间内,是很难给申请自由身的球员注册新球队的,因为球员与俱乐部双方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将会面临新考验,在具体适用国内的劳动法例与足球行业规则甚至是国际足联规则方面,如何取得平衡?这需要法官具有相关的专业性。相同的,中国足协在完善相关法规方面,也将面临新的挑战,而中国篮协已经修改了相关的协会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接下来,中国足协是否也需要效仿篮协修改章程呢?
这次针对《体育法》的涉体育案例解读,体现了国家级层面对发展体育事业、足球事业的重视与关心,从法律层面推动行业进步,那么作为足球行业管理者的中国足协,理应从自身特点出发,积极、合理完善相关法例,为中国足球更好的未来尽一份力。